化学品生产管理条例(化学品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 时间:2024-05-31 阅读:60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第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等。列入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而制定颁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倒何时施行

1、答案是B.所以是2020年12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02年1月26日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法律分析:该能够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 环节的管理行为。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前均应按单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质量、包装、危险标志、有无泄漏、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因此,我国坚决履行禁毒的责任。为了从源头上遏制毒品,我国2005年十一月一日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条 为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预防和打击制造毒品犯罪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通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和储存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必须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根据该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9类危险品主要包括: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氧化物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有毒物质;第七类:放射性物质;第八类:腐蚀品;第九类:杂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201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解读

1、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剧毒化学药品采购,必须按照公安部颁行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58-93),在通过审定的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购买;严禁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公司采购。

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和过程。

3、危险化学品两重一大的内容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使用化学品须根据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法律分析: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根据该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性质的化学品,以及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是为了确保人员安全、保护环境、防止事故发生,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但请注意实际要求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具体法规而有所不同:**法规遵守**: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和协议。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