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生产储存设计单位(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采用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时间:2025-03-25 阅读:24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环节有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中国政府自1987年2月17日起实施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发布),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化学危险品在使用、生产、储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管理。1992年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劳发[1992] 677号)对此进行了补充,进一步强化了对危险化学品操作的规范。

3、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适用本规定。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6、适用本办法。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

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可以修编两次。安全设施设计:⑴检测、 报警设施 压力、 温度、 液位、 流量、 组份等报警设施, 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 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 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 仪器。

安全专篇即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在建设项目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原辅料、设备、电气、易燃易爆易制毒品等危险有害因素进行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保障安全生产。

请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一定要设立专用库房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对遗留在地上和垫仓板上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清除,保持库房清洁。仓库内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特性配置齐全的个人防护用品,有条件的话应当安装紧急喷淋系统(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1根据不同的化学品特质在仓库内外配置齐全的不同类型、数量的灭火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危险化学品单位需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二) 储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对易燃易爆品的储存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建筑应符合防火规范,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库房实行专库专用,不得混储,包装容器必须密封,严格实行双人、双锁、双账的收发管理制度,同时有个人防护装备和冲洗设施。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企业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