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种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种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不同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分成四级。
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不同的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分成四级;一般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不含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不含)以下。较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不含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不含)以下。
5、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一条 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禁止行为:禁止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污染防治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生产者应减少废弃物产生量,并提供回收、利用、处置信息。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委托有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危险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目前采取的主要措施是替代、变更工艺、隔离、通风、个体防护和保持卫生。(1)替代。控制、预防化学品危害最理想的方法是不使用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但这很难做到,通常的做法是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品替代已有的有毒有害化学品。
变更工艺,即通过变更工艺消除或降低化学品毒害;(3)隔离,即通过封闭、设置屏障等措施,避免作业人员直接暴露于有害环境中;(4)通风,即借助于有效的通风,使作业场所中有害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浓度低于规定的浓度,保证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1、安全事故报告不当:迟报、漏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的情况。 其他违法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其它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可以举报以下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迟报、漏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情况。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举报受理范围有哪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5、12350是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
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存储、销售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小炼油、小冶金和淘汰落后的产品、工艺、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建筑施工、工矿商贸、非煤矿山存在事故隐患或违章指挥作业的。 关闭取缔,停产整顿后,未经验收、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2、可以举报以下内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规定的,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3、迟报、漏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的情况。 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12350是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处理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
5、法律主观:12350投诉有用,这是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主要是受理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司负责全国统一的12350举报投诉电话的指导协调工作。
6、是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设立这一热线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且对于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1、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危险化学品无证经营。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存在重大危险源没有进行辨识评估,没有建立档案,没有落实。存在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流失等问题。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如下:(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判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吸取了近年来化工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及典型事故教训,从人员要求、设备设施和安全管理三个方面列举了二十种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