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易制化学品生产许可(一类易制化学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 时间:2024-10-06 阅读:63次 ]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实行什么制度

1、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对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施严格管控,规定了生产企业需通过安全评估、设施检查等程序获得许可,否则将被责令停业整顿。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非法制毒活动,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实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3、结论:中国的国家政策对于易制毒化学品的各个环节,包括生产、经营、购买和运输,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这是为了有效管控这些潜在危险物质,防止其被非法利用,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4、《条例》在总则第2条中确立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等实行许可制度,同时在其后面有关条文中规定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需要备案,这表明《条例》所讲的许可制度就包含“备案”。在《条例》中,备案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手续。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主要内容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国家实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需持有许可证,而第二类和第三类则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与经营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首先,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必须获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年3月31日前需向许可或备案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包括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信息。收到报告后,管理部门会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情况,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年。根据查询百度律临显示: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许可证,通常称为“非药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一种由政府颁发的,允许企业或个人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资质。该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3年,即从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的3年内,持证人可以从事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活动。

年。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没有进行延续申请,那么该许可证就会失效,因此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

第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