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中所确定的麦角酸、麻黄素等物质,品种目录见本办法附件1。
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品化学管理的具体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依据:《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购销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1、法律分析: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2、法律主观:对麻醉药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4、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麻醉药品是指会对中枢神经产生麻醉作用且易导致成瘾的药品。
5、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根据查询《刑法》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主要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健康,防止这些药品被滥用和非法使用,避免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法律规定,经营危化品的企业,需要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四条 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除外。
第五条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和批量使用,实行登记证管理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和跨市、地、州批量运输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第六条 生产、经营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凭营业执照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或国家规定的有效证件,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并领取登记证。
行政部门还需定期通报许可、吊销许可及企业登记变更或注销的情况,以保持信息的互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进出口单位需每年3月31日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有条件者可与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实时分享经营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购买、运输进行监督管理。经贸、工商、药品监督、卫生、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国家对麻黄素产品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权限则在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样需要提交相关合同和证明文件。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在运输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在当日获得备案证明。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具体如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法律分析: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许可审批制度、安全评估制度等制度。安全监督管理:国家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许可审批制度:对于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许可审批。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包括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相关信息。登记制度旨在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许可制度: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活动,国家实行许可制度。
1、根据《禁毒法》第21条的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2、法律分析: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
3、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